跳過中介交易 購房者被判賠1.5萬元
通過中介公司找到房源,又跳過中介私下與房東完成房屋交易省下一筆不小的信息服務費,這樣的行為會承擔什么樣的后果?日前,無錫宜興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居間合同糾紛,購房者擅自跳過中介私下交易的行為被認定為違約,被判支付服務費與違約金。
2018年10月,熊某找到無錫的一家中介公司,表示希望尋找合適的房源。中介公司在接受熊某書面委托后,為他找到了位于宜城街道的一套住宅,并約定了看房日期。雙方簽訂了看房協(xié)議,熊某或熊某親友與房屋產(chǎn)權所有人簽訂房屋買賣協(xié)議后,應按房屋買賣成交總房價的1.5%向中介支付信息服務費。協(xié)議還約定,如熊某與產(chǎn)權人私下成交,不按規(guī)定向中介支付中介信息服務費,則視為根本性違約,應支付違約金5000元,并按規(guī)定支付中介信息服務費。
協(xié)議簽訂后,中介公司工作人員帶熊某實地看房,雙方通過微信聊看房、購房等事宜。熊某對房子很滿意,卻沒有按照與中介簽訂的協(xié)議來進行購買,而是與房主私下協(xié)商,以274萬余元的價格購得該處房產(chǎn)。
事后,中介公司工作人員得知此消息,向熊某索要違約金與服務費,發(fā)現(xiàn)其微信已被熊某拉黑。于是,中介公司將熊某訴至宜興法院,要求熊某支付看房服務費、中介信息服務費,并承擔違約金。
宜興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雙方簽訂的看房協(xié)議合法有效,熊某通過中介看房后,避開中介私自與原房主達成房屋買賣交易,違反了協(xié)議約定,屬于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鑒于中介公司在房屋買賣過程中未能為熊某提供議價以及協(xié)助辦理過戶等服務,熊某應支付的中介費用可相應扣減。最終,法院依法判決熊某支付中介公司中介信息服務費10000元、違約金5000元,合計15000元。判決生效后,熊某履行了全部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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