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法院判決無效,銀行卻還要買家還貸款

??潑水、灌沙子、半夜砸樓板、辱罵毆打……剛剛搬入新居的張靜,就遇到了這樣的“奇葩”鄰居。

??不堪其擾的同時,讓張靜更為氣憤的是,簽訂二手房合同時,賣家隱瞞了這一情況。多方詢問下,得知賣家及兒子兒媳居住時,同樣受到了鄰居滋擾,滋擾行為是該房屋無法居住的決定性因素,張靜一紙訴狀將賣家告上法庭。

??裁判文書網23日公示的判決書顯示,在一審判決買賣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作為第三人的銀行卻堅持提起上訴,讓張靜作為還款人還清房貸,并保留房子抵押權。

??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銀行的訴求是否合理?

??一套房子,成了“燙手山芋

??因為鄰居精神有問題,賣家不堪其擾搬家并賣房,但是在賣房過程中有所隱瞞,結果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裁判文書網公示的信息顯示,一審法院認為,張靜與鄰居發(fā)生沖突,是賣家郭玉美賣房時故意隱瞞欺詐所致。法院以欺詐為由撤銷買賣雙方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并要求賣家向張靜賠償相應損失。

 裁判書

??眼看扔出去的“燙手山芋”又回來了,賣家郭玉美在上訴中請求:駁回張靜的全部訴訟請求,并判令張靜承擔該案件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用。

??他提出的理由是,作為賣家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全部義務,雖然他與鄰居發(fā)生矛盾,但完全是個人糾紛,無法預見會對張靜造成影響。且隱瞞這一事實,并不構成欺詐,因此買賣合同不應該被撤銷。

??對于這些理由,張靜一一“回懟”:賣家及兒子兒媳的搬出,是由于鄰居精神問題及長期矛盾導致的無法調解的糾紛;這種情況使房屋無法居住,足以使她放棄購買;賣房時賣家未如實披露信息;在她搬離后,鄰居仍然繼續(xù)滋擾該房屋,表明鄰居行為針對房屋,房屋不具備居住使用的條件。

??房貸問題,各執(zhí)己見

??既然一審撤銷了房屋買賣合同,那房貸還要不要還?

??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一審判決解除了該案件中雙方簽訂的《個人住房(商業(yè)用房)借款合同》,并變更了還款主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guī)定,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xiàn),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

??雖然撤銷了借款合同,但從實質上說,只不過是還款人由張靜變成了郭玉美,銀行按理說還是能收回購房貸款,為什么還要提起上訴呢?

??從銀行的理由來看,主要有兩個原因:

??一是當時選擇貸款給張靜,是綜合判斷其職業(yè)、收入情況,但賣家郭玉美目前無正當職業(yè),如果還款主體變更,擔心對方還款能力。

??二是與張靜的借款合同為住房按揭貸款,張靜名下的案涉房屋已經辦理抵押登記,銀行作為抵押權人,借款合同解除可能導致抵押權實現(xiàn)受阻。

??對于這種理由,張靜當然也要反駁:買受人既無房屋權益又未得到錢款,還要為了他人房屋貸款向抵押權人繼續(xù)還款,買受人的合法權益勢必受到侵害。

??法院判決,房貸合同解除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法院維持了原判。

??法院認為,本案上訴主要爭議焦點有二:其一,郭玉美與被張靜簽訂的《大連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應予撤銷;其二,張靜與銀行簽訂的《個人住房(商業(yè)用房)借款合同》是否應予解除。

??關于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應撤銷,法院認為,賣家在明知鄰居會對房屋居住人進行滋擾的情況下,沒有向購買人張靜進行告知,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的合同可撤銷條件。

??而關于個人住房借款合同是否應予解除問題,法院認為,該案中,因房屋買賣合同被撤銷,擔保貸款的目的無法實現(xiàn),此情況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二十五條規(guī)定,并無不當。銀行上訴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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