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購買二手房 付了60萬后卻被拉黑:法院判了……

來源:瀟湘晨報

原標題:一夫妻購買二手房,付了60萬后卻被拉黑,法院判了……

近日,海寧法院就審理并判決了這樣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富先生富太太打算在海寧購買一套二手房居住,經(jīng)房產(chǎn)中介介紹,倆人看中了海寧市某公寓的一套101平方米的房子,與房東商議好總價137萬元成交。

2020年3月,富先生夫妻倆與房主朱女士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定金為10萬元,首付款為50萬元,在2020年6月10日前辦理過戶手續(xù),并當天支付尾款。其中合同第五條約定朱女士逾期超過7天未辦理過戶手續(xù)的,富先生夫妻倆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由朱女士承擔本合同第七條約定的違約責任。合同第七條約定,出賣方違約的,應雙倍返還定金給受讓方。朱女士的小叔子湯先生作為擔保人在該合同上簽了字。

▲圖片來源于網(wǎng)絡

同年3月和4月的中旬,富先生夫妻倆分別向朱女士支付了定金10萬元和購房款50萬元。可沒想到,到了要辦理過戶手續(xù)的日子,富先生夫妻倆發(fā)現(xiàn)他們的電話、微信已被朱女士拉黑,根本無法與朱女士取得聯(lián)系。無可奈何之下,富先生夫妻倆要求湯先生承擔擔保責任,雙方在2020年6月月底經(jīng)海寧市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達成調解協(xié)議,由湯先生返還富先生夫妻倆定金10萬元和購房款50萬元,隨后,湯先生分三期將該款項支付給了富先生夫妻倆。

2020年7月,富先生夫妻倆將朱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同時按照合同規(guī)定,被告向原告方返還10萬元定金,并支付原告方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

海寧法院受理該案后,因無法以其他方式向朱女士送達訴訟材料,以登報公告方式依法向其送達該案訴狀副本,并于2020年12月22日期限屆滿視為送達。

海寧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jù)雙方合同約定,出賣方應在2020年6月10日前協(xié)助買受人辦理產(chǎn)權過戶手續(xù),但目前被告無法通過正常方式取得聯(lián)系,已遠超合同寫明的7天逾期期限,且客觀上被告的行為表現(xiàn)可以認為其已不具有繼續(xù)履行案涉房屋買賣合同的意愿,故依據(jù)合同約定的解除條款,原告方可以行使解除權。案涉合同解除后,依據(jù)合同第五條的約定,被告應向原告方依第七條約定的定金罰則條款承擔違約責任,故原告方要求被告雙倍返還定金的請求符合合同約定,因原告方已經(jīng)從擔保人處實際受領了定金10萬元,故本案向被告請求返還10萬元,理由正當,應予支持。就原告方請求的實現(xiàn)債權費用,是原告方為維權及訴訟支出的律師代理費,根據(jù)合同約定,原告方作為守約方可以向違約方的被告主張。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原告方與被告在2020年3月16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于2020年12月22日解除,被告返還原告方10萬元及支付原告方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

法官說法

訴訟過程中,《民法典》正式實施。其中《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本案就屬于該條款規(guī)定的情形,據(jù)此海寧法院判決案涉房屋買賣合同自向被告公告送達訴狀副本之日起解除,并由違約方被告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此,在合同交易中,只要符合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守約方就可以直接以訴訟的方式向對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訴求,無需以提前通知為條件。

瀟湘晨報綜合 海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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