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樓市限購限轉細則出臺,明確購房資格、限轉時間等
9月3日,繼“7·27”發(fā)布政策解答后,東莞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等多部門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商品住房限購、限轉讓政策的通知》,對商品住房限購、限轉讓政策進一步細化,結合“莞九條”運行一個多月來的運行情況,回應市民關切。
通知稱,2020年7月25日前(不含7月25日)在東莞市購買二手商品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以下簡稱“買方”),能提供上述日期前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居間合同或房屋買賣合同以及向賣方交付定金或部分購房款的轉款憑證的(現(xiàn)金支付不予認可),可按原政策規(guī)定繼續(xù)辦理網簽及過戶手續(xù)。
對于市民關注的商品住房限購政策的認定,通知給出了按原政策認定的多種前置情況,即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2020年7月25日前已逐月連續(xù)繳納個人所得稅滿1年或2年的,仍可按原政策規(guī)定購買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符合上述情形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應在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相關新建商品住房買賣合同的網上簽約。對于2020年7月份繳納個稅滿1年或2年的,2020年8月1日前申請人已申報個稅或在8月份申報7月份個稅、稅務部門8月份入庫的,予以認可。2020年7月25日前逐月連續(xù)繳納個人所得稅未滿規(guī)定期限但已發(fā)生實際交易行為,已簽訂認購書且已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須提供定金或首付款電子進賬單原件,對以現(xiàn)金形式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不予認可),仍按原政策執(zhí)行。
而對于商品住房限轉讓政策中涉及贈與的情況,通知也進行了明確。通知稱,東建〔2020〕7號文件施行后,不動產接受贈與方為非本市戶籍居民且與贈與方為近親屬關系的,接受贈與方可不受社保繳納要求限制,但須符合本市現(xiàn)行住房限購政策的套數(shù)要求;贈與方為非本市戶籍居民、通過贈與獲得購房資格的(以受贈人取得不動產權證的日期為準,下同),須在受贈人取得不動產權證滿2年后方可再次購買商品住房。贈與的商品住房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滿3年后方可交易轉讓。
此外,通知還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有關各方的違法責任追究進行了明確。通知稱,購房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購房資格的,一經查實,取消購房資格并依法處理,記入個人征信不良記錄,由此產生的經濟及法律責任由購房人自行承擔。對教唆、誘導或協(xié)助購房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購房資格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yè)人員,依法依規(guī)作出嚴肅處理。相關企業(yè)、機構、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在2020年7月25日前通過微信、支付寶轉賬或其他第三方支付機構轉賬支付二手商品住房定金或購房款的,如果通過正常途徑仍無法查驗或確定真假,由不動產登記中心會同住建、人行、銀監(jiān)等部門共同研究確認,如發(fā)現(xiàn)材料造假,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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