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回遺忘28年的深圳房產現住戶反要賠償 律師:可追究租金
28年前,張女士花費三十余萬元全款購入了一套位于深圳寶安區(qū)的一套房產,但當時因工作忙碌未及時辦理房產證。
近日,張女士家屬上門時卻發(fā)現房子已經被林先生居住多年。且多方了解發(fā)現該住戶竟已居住多年。住戶林先生,當初并不知道這套房產系張女士所有,其父以現金形式從他人手中購買了這套房產,但賣方并未依約辦妥水電房產證等手續(xù)。林先生表示愿意搬離,但裝修花費20余萬,希望能有所補償。
對此,張女士的委托人之一張先生表示,對方主動騰房或可既往不咎,若要返還裝修費用則考慮向其追償租金。雙方產生糾紛,應該如何處理?
太琨律(成都)所主任朱界平律師認為,張女士可提供些購房的證據證明自己是房屋所有人,如購房合同和轉賬記錄。辦案中,林先生表示愿意搬離,表明默認張女士為房屋所有人。張女士為房屋所有人,而林先生相對于張女士就是非法占有人。雖然林先生占有房屋28年,但物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故張女士有權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要求林先生返還房屋。
林先生若非通過租賃等合法方式使用涉事房屋,其對房屋進行的裝飾裝修,屬于對自身的裝修費等財產權利的自行處分,主張補償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缺乏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張女士確認為房屋所有人,林先生對此房屋非法占有28年,其行為侵害了張女士對房屋的所有權,張女士有權依據前述法律規(guī)定向林先生主張有關房屋占用費,因此,張女士有權向林先生追究房租費。
來源:封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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