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歲女子被墜樓女孩砸成重傷 法院判定墜樓者父母賠償77萬

長沙女子被墜樓者砸成重傷,法院判定墜樓者父母賠償77萬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長沙中院

傍晚 ,24歲的女子小蘇(化名)!在樓下花壇邊跟家人打電話誰也不會想到!突然有人從樓上墜下砸到了小蘇身上,而樓上墜下的女孩不幸當場身亡!小蘇被鑒定為傷殘六級,經過長達大半年的治療,花費了數十萬醫(yī)療費用,小蘇把墜樓女孩的父母起訴至長沙市芙蓉區(qū)法院,索賠93萬多元……案件經過:

在花壇邊打電話的小蘇2019年6月26日傍晚,長沙市女孩靜靜(化名)從27樓墜落,不幸砸中了當時正在樓下與父親視頻通話的24歲女子小蘇。

見此情形,現場群眾當時立即撥打了120和110。不過,當救護車趕到時墜樓女孩靜靜已身亡,小蘇當即被送醫(yī)搶救。

經診斷,小蘇右臂骨折,肋骨骨折后將肺刺破,胸腔、腹部積血,事后被鑒定為6級傷殘。此后幾個月里,小蘇輾轉多家醫(yī)院,傷情穩(wěn)定后只能靠輪椅出行。而她傷后需要在合適的時候取出身體多處骨頭的內固定物。

經公安機關偵查、勘查,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事發(fā)后,靜靜的家人給小蘇送來了7萬元醫(yī)療費用,還在愛心籌款平臺發(fā)起籌款,當地社區(qū)同樣在鄰居間募集愛心款,這些愛心款項共計37萬多元。

但這些錢對于小蘇的損失來說,遠遠不夠,小蘇花費了醫(yī)療費用57萬多元,她的父母辭掉工作一同照顧她。事發(fā)將近一年后,小蘇把靜靜父母起訴到芙蓉區(qū)法院,索賠各項損失93萬多元。

然而,靜靜的父母卻表示經濟能力有限,無法承擔這么多的賠償金額。他們認為,該事件中自己也是受害者一方,于是向法院申請了減免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經庭審問詢,反復核算,多次核減,法院最終判定靜靜父母應賠償小蘇77萬余元。對于侵權一方提出的減輕賠償責任,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本案中,15歲少女靜靜不幸墜樓、砸到行人致人重傷引發(fā)的訴訟,屬民事侵權責任范疇,反映的是因侵害民事權益而產生的民事關系。

《民法典》第1165條第1款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靜靜雖然未成年,但她對從高空墜落致人重傷是存在過錯的,依法也要承擔侵權責任,應當依法賠償受害人的醫(yī)療費、護理費等各種損失。由于靜靜是未成年人,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故根據《民法典》第1188條第1款規(guī)定精神,她對受害人的侵權賠償責任,實際應由作為她的監(jiān)護人的父親和母親共同承擔。

靜靜的父母提出減輕其侵權責任,基礎就是已經盡到監(jiān)護職責,也就是說盡到了對靜靜的教育、監(jiān)管和保護等義務。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確實有過不少判例,如果監(jiān)護人提供了充分的證據證明監(jiān)護人已經盡最大能力、采取各種方式履行了監(jiān)護職責,那么確實是可以減輕監(jiān)護人侵權責任的,但監(jiān)護人對此負舉證責任。而在這個案件中,靜靜的父母雖然主張減輕責任,但由于沒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他們已經盡到監(jiān)護職責,所以不能減輕。

該案中,原告在愛心公益價值的感召下,同意把愛心籌款作為減免被告賠償金額的一部分,法院對此予以確認,從判決賠償總金額中進行扣減,這樣的做法,既符合《民法典》第10條“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規(guī)定精神,也踐行了“文明、和諧”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法官提醒:

近年來,高空墜物、高空拋物等不幸事故頻發(fā),每一次意外都讓人膽戰(zhàn)心驚,本案在法律性質上也類似于高空墜物。新出臺的《民法典》對此熱點問題予以回應,明文禁止高空拋物,并積極倡導預防高空墜物等來自高空的風險。

《民法典》第1254條規(guī)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預防高空拋物墜物等情形發(fā)生,沒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fā)生高空拋物墜物等事故后,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這些規(guī)定為預防和懲處高空拋行為、妥善處理高空拋物墜物引發(fā)的侵權責任糾紛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跟過去的《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相比,有了很大的進步。

來源:湖南高院、長沙市芙蓉區(qū)法院、政法頻道

原標題:《事發(fā)長沙!接電話時被墜樓女孩砸成重傷,被砸女子起訴女孩父母索賠93萬,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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