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讓高空拋物不再“任性”

近日,某地法院審結的一起高空拋物案件引發(fā)各方關注。因無法查清行為人,18名涉訴樓棟的業(yè)主被判共同承擔責任。一段時間以來,高空拋物傷人傷物的事件時有發(fā)生,但由于直接責任人難尋,輿論往往陷于對劣行嚴厲譴責又對“責任共擔”不甚理解的尷尬之中。法律規(guī)定趨于理性,大眾認知趨于感性,這其中的現(xiàn)實張力值得重視。

治理高空拋物,涉及從預防、監(jiān)管到救濟等諸多責任主體。事實上,在《民法典》出臺之前,《侵權責任法》對此也有規(guī)定:在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情況下,如果建筑物使用人無法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那么就要與其他可能的加害建筑物使用人共同給予補償。如此立法,考量的重點在于對受害者的同情以及對公共安全的保障。一方面,通過集體補償,讓受害人遭受的損失與痛苦在一定程度上得以修復;另一方面,通過對“不利益”的法律施加,也是倒逼所有建筑物的使用人提高警惕,以期預防損害的發(fā)生。然而,當社會對法律規(guī)制的期待與現(xiàn)行規(guī)定存在差距時,就需要用更多維的權責體系規(guī)則來實現(xiàn)立法本旨。

在這方面,《民法典》明確提出“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明確了高空拋物是被民法所禁止的行為,進而以更加周延的權責劃分,對種種現(xiàn)實問題作出了針對性回應。

其一,對追償規(guī)則及時補充。無論是《侵權責任法》還是《民法典》,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的均是補償責任,而非侵權責任。因為,真正的侵權人并未查明,為他人的侵權行為埋單,實際上是承擔了一種道義責任。而根據(jù)民法“每個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的理念,一旦實際侵權人出現(xiàn),就必須對其侵權行為負責。此時,因受害人已經通過建筑物的使用人的補償而獲得救濟,那么自然應當允許建筑物使用人向侵權人進行追償。某種程度上,這也是對某些心懷僥幸者的極強警示。

其二,對安保義務充分明確?!睹穹ǖ洹窞橹T如物業(yè)公司等建筑物管理人課以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安全保障義務。這樣的立法考量,一方面在于建筑物管理機構具有較強的管理能力和賠償能力,理應負有更高的注意保障義務;另一方面,建筑物管理機構從建筑物本身取得收益,讓其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符合利益均衡理念。

其三,對調查職責進行強調。高空拋擲物致人損害案件的處理之引發(fā)諸多質疑,往往在于無法查清侵權人?!睹穹ǖ洹穼⒐驳葯C關的調查作為其工作職責加以規(guī)定,目的就是借助公安機關在第一時間的調查取證,盡可能在案件辦理中確定侵權人,也讓法院在案件事實查明中獲得更多證據(jù)保障。

可以說,《民法典》改變了《侵權責任法》的二元責任體系,在兼顧法理與情理、體系價值與個案公正、規(guī)則建構與社會現(xiàn)實之間尋找到了新的平衡點,讓高空拋物致人損害責任承擔的規(guī)則更加細化完善。著眼長遠,根治高空拋物需要法律劃出紅線,更考驗著治理智慧。我們期待,以《民法典》為契機,各方承擔起應有責任,共同守護市民“頭頂上的安全”。

來源:北京日報

(責任編輯:Hz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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