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值百萬的房子,評估只有二十多萬?
我國法律上有明確的規(guī)定,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要公平、合理,被征收房屋補償?shù)膬r值應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的周邊市場價。但在實踐中,補償不合理的情況卻常常存在,且征收方也常會因被征收人不簽訂補償協(xié)議而對此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2013年,縣政府決定對某區(qū)進行綜合改造提升,并將綜合改造提升的決定、范圍等相關內(nèi)容進行了通告。同年7月,縣政府對某區(qū)范圍內(nèi)的房屋征收期限和安置方案進行了公告。丁先生的7間房屋也在綜合改造提升的征收范圍內(nèi),但是因拆遷評估太低,丁先生并沒有與征收方就補償達成一致。
2014年9月,評估機構為丁先生作出《房屋征收評估價格分戶報告》表,該報告中載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為150.16m2,評估單價為1455.46元/m2,評估價格為218552元。
同年11月,丁先生以評估機構為其作出《房屋征收評估價格分戶報告》確定的房屋面積與實際面積不符、評估價格過低等為由,向房地產(chǎn)評估委員會申請重新評估,后評估機構對其作出的《房屋征收評估價格分戶報告》表中的部分內(nèi)容進行了更正,建筑面積由150.16m2變更為160.65m2,評估價格由218552元變更為233819元。
2014年10月,綜合改造領導小組對丁先生發(fā)出《限期簽約通知》,限期讓丁先生簽訂補償安置協(xié)議并配合拆除。
2014年10月20日,丁先生出綜合改造領導小組提交了拆遷補償意見,稱,對其被拆遷“臨街商鋪按市場價”重新進行評估,并出具正式評估報告;如協(xié)商不成,要求按臨街商鋪按同等面積進行兌換等。21日,綜合改造領導小組給丁先生作出關于房屋征收補償意見的答復,答復稱,房屋評估是評估公司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某區(qū)綜合改造征收安置補償補充規(guī)定等進行評估的,符合國家相關政策,不存在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問題。
另外,綜合改造領導小組還答復稱,對于擅自占用、買賣土地建房的違法用戶,凡積極配合征收改造的,已按照《片區(qū)綜合改造征收安置補償補充規(guī)定》進行了處理,不積極配合的,已由相關部門依法強制拆除。
同年12月,縣政府對丁先生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丁先生不服,向有關部門申請了行政復議,但復議機關維持了縣政府作出的補償決定,后丁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但一審法院駁回了丁先生的訴求, 丁先生不服,提起了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薄锻恋毓芾矸▽嵤l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征收土地方案經(jīng)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nóng)業(yè)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shù)钠谙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予以公告。”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應當作為集體土地的地上附著物進行征收,縣政府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履行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程序。本案中,縣政府對丁先生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違反了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的征收集體土地及地上附著物的法定程序。
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決;撤銷縣政府針對丁先生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丁先生不服,向最高院申請了再審。
丁先生再審稱,二審判決未按評估結果作出判處,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評估費16000元是由丁先生墊付,依法應由敗訴方即被申請人承擔。但二審法院對申請人墊付的評估費用由誰負擔未進行判決,損害了被征收人的利益。
針對本案,再審法院認為,二審法院雖然撤銷一審判決并撤銷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但沒有針對丁先生關于判令縣政府重新進行補償?shù)脑V訟請求作出回應。同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之規(guī)定,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該行政行為的同時可以判決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行政行為。具體到補償類行政案件,如果行政機關負有具體的補償職責,因涉及相對人的補償權益,人民法院在撤銷行政機關的補償決定時,應當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一并責令行政機關履行對相對人的補償職責。
本案,縣政府作出的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因程序違法被二審法院撤銷,如果不一并判決縣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為,則可能會因縣政府不再重新作出或不及時作出新的行政行為導致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
最終最高院指令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
對此,凱諾律師認為,無論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還是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都應當要根據(jù)相法律法規(guī)進行。而本案中,相關部門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作出補償決定,明顯屬于程序違法。另外,二審法院在庭審中,并未對被征收人相關訴求作出回應,顯然也與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基本精神不符。
關于房屋評估,凱諾律師認為,對被拆遷房屋價值的評估應當要考慮到房屋的使用面積、區(qū)位、用途、房屋質(zhì)量等因素,參考相近的房屋市場成交價格,推算出一個價格區(qū)間,對不同情況給予賠償。本案中,雖然對房屋進行了評估,但評估卻存在很大的問題,160多個平方的經(jīng)營性用房,卻只有20多萬顯然也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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