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供住宅項目需按比例配建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

中新經緯12月27日電 據北京市住建委網站27日消息,北京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等四部門發(fā)布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本市新供住宅項目配建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北京市各區(qū)新供商品住房、安置房(不含“三定三限”)等產權型住宅建設項目(以下統(tǒng)稱“住宅項目”),每年應按照新供住宅項目建筑面積的一定比例,配建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及相應機動車停車位。

具體來看,在配建方式方面,北京市要求各區(qū)在確保租賃住房用地年度計劃完成的前提下,可結合地塊情況,采取逐地塊配建、集中配建兩種方式。

北京市住建委表示,逐地塊配建是指新供住宅項目按照一定比例配建住房。集中配建是指新供住宅項目因客觀原因無法配建,各區(qū)可在住宅項目間調劑配建,并確保集中配建項目優(yōu)先開工建設。

而商品住房項目配建則是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主,其中通過道路分割的相對獨立成宗地塊可配建公租房;安置房項目配建以公租房為主。

此外,通知還要求,配建住房應與項目其他住房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項目分期開發(fā)建設的,配建住房應安排在首期進行開發(fā)建設,并及時交付使用。項目配建住房有整棟、整單元的,應在配建住房首層配套一處租務管理用房。

同時,配建住房與同一物業(yè)管理區(qū)域內其他住房實施統(tǒng)一管理,享受同等物業(yè)服務。

根據通知,北京市規(guī)劃自然資源部門還將配建及回購住房要求載入土地供應文件,作為土地出讓或劃撥的前置條件。通過“招拍掛”方式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給建設單位的,須將有關事項在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予以明確;通過劃撥方式將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劃撥到建設單位的,須將有關事項在劃撥文件中予以明確。

通知還指出,住宅項目配建住房(含租務管理用房)及產權機動車停車位,應與項目其他住房一起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范圍內不作分割,按照所在住房項目宗地總面積記載,并注記配建住房比例、配建面積等內容。(中新經緯APP)

(責任編輯:張泓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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