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fā)《株洲市個人住房商業(yè)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guī)范業(yè)務操作,防范資金風險,現(xiàn)將《株洲市個人住房商業(yè)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株洲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22年4月14日

株洲市個人住房商業(yè)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fā)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進一步減輕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住房貸款償還壓力,根據(j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株洲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株金管委〔2022〕2號)及相關政策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個人住房商業(yè)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已辦理個人住房商業(yè)貸款(以下簡稱原商貸)且具備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的借款人,申請將個人住房商業(yè)貸款余額轉成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商轉公貸款)。

??第三條  商轉公貸款申請由房屋所在地管理部受理。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  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已在株洲行政區(qū)域內購買自住住房并辦理個人住房商業(yè)貸款的在職職工,可申請辦理商轉公貸款。

??第五條  申請商轉公貸款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借款申請人須符合《株洲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所有條件;

??(二)借款申請人為原商貸的借款人或配偶(配偶應為本套商轉公住房共有產(chǎn)權人);

??(三)原商貸已還款一年以上,且無逾期還款記錄;

??(四)本套商轉公住房未辦理過購房提取或結清商業(yè)銀行住房貸款提取;

??(五)所購住房已取得不動產(chǎn)權證書,可以正常設定抵押權(無抵押、查封、設立居住權等權利限制情形);

??(六)自籌資金結清原商貸,并在結清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辦理。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中的商業(yè)貸款不能辦理商轉公貸款。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條  最高可貸款額度不超過原商貸結清時的貸款本金余額。

??第八條  貸款額度計算方式、首付款比例、期限和利率按《株洲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執(zhí)行。房屋價值按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原商貸借款合同中注明的房屋總價確定。

??第四章  貸款應提供的資料

??第九條  《株洲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及相關政策規(guī)定明確應提交的相關資料。

??第十條  原商貸借款合同、結清證明及近12期還款明細(含結清本金余額)。

??第十一條  不動產(chǎn)權證書原件。所購住房為商品房的,另需提供商品房買賣合同。

??第五章  貸款流程

??第十二條  貸款預審。借款申請人在申請商轉公貸款前,需提交相關資料到管理部進行貸款預審,資料須真實、合法、有效。經(jīng)管理部確認符合商轉公條件并出具商轉公貸款預審確認單后6個月內自行結清原商貸并提交貸款申請,期間借款申請人應確保預審資料信息未發(fā)生變更。

??第十三條  貸款受理和簽訂合同。借款申請人辦結原商貸結清和抵押注銷手續(xù)后,持商轉公貸款預審確認單及相關資料向管理部申辦業(yè)務。管理部依據(jù)《株洲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及相關政策予以審核,并通知已通過貸款審批的借款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簽訂住房公積金貸款合同。對于符合政策、資料齊全的貸款申請,管理部當場辦結。

??第十四條  抵押辦理。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須用本套商轉公住房作抵押并辦理《不動產(chǎn)登記證明》(抵押權登記)。

??第十五條  貸款發(fā)放。管理中心自收到《不動產(chǎn)登記證明》時起5個工作日內將商轉公貸款發(fā)放至借款人個人賬戶。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株洲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以往文件內容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均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2022年5月1日前已完成貸款預審的,按原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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